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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,如何适用政策?

作者:admin | 发布时间:2023-02-13


问: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,如何适用政策?

答:此前,税务总局明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,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 (包括预收款)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,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,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,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,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,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,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,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,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,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。



来源:北京昌平税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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