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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

作者:admin | 发布时间:2023-04-17
【适用主体】

  

  除烟草制造业、住宿和餐饮业、批发和零售业、房地产业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、娱乐业等以外,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。

  

  【优惠内容】

  

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自2023年1月1日起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自2023年1月1日起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%在税前摊销。

  

 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。

  

  【政策依据】

  

  1.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119号)

  

  2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》(2023年第7号)
















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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